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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

关于2008年部份节假日安排的通知

 

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自治区农垦局,区直各委、办、厅、局:

  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部份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0752号)精神,为便于各市、县、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、交通运输、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,现将2008年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国际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、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:  

   一、元旦:20071230日-200811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,11日(星期二)为法定节假日,1230日(星期日)为公休日,1229日(星期六)公休日调至1231日(星期一),1229日(星期六)上班。

    二、春节:26日—12日(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)放假,共7天。其中,26日(除夕)、27日(春节)、28日(正月初二)为法定节假日,29日(星期六)、210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,22日(星期六)、23日(星期日)两个公休日调至211日(星期一)、212日(星期二),22日(星期六)、23日(星期日)上班。

三、清明节:44日-6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,44日(清明节)为法定节假日,45日(星期六)、46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。四、“五一”国际劳动节:51日—3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,51日为法定节假日,53日(星期六)为公休日,54日(星期日)公休日调至52日(星期五),54日(星期日)上班。

五、端午节:67日-9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,67日(星期六)照常公休,68日是(农历五月初五,端午节)为法定节假日,68日(星期日)公休日调至69日(星期一)。

六、中秋节:913日-15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,913日(星期六)为公休日,914日(农历八月十五,中秋节)为法定节假日,914日(星期日)公休日调至915日(星期一)。

七、国庆节:929日—105日放假,共7天。其中,101日、2日、3日为法定节假日,927日(星期六)、928日(星期日)两个公休日调至929日(星期一)、30日(星期二),104日(星期六)、5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。

     节假日期间,各市、县、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、保卫等工作,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,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,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

 

 
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

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

上传时间:
2007-12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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